委内各科室:
为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机制,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高度重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各科室是民族宗教领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触发机制
各科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中的有关主体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优先推荐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
2、在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落实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力度。
3、在办理宗教事务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失信惩戒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取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限制或禁止申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享受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3、从严审核宗教事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限制或禁止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备案。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科室要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修复期限。在修复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相关部门,屏蔽相关公示信息。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当事的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和社会公众对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异议,提出申请或投诉时,应尽快核实处理并反馈。核实期间暂时屏蔽公示信息,暂不执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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