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民委:
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巩固我市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民委统一部署,市民委决定,9月份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两个共同”主题和“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绩以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主题
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三、宣传重点
(一)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抓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持续推动全市民族工作系统“七五”普法工作开展,重点抓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我市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传递民族团结正能量。
(三)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突出成就。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总结推广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模式,丰富活动内涵,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以开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突出成就,宣传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突出成就,激励各族干部众振奋精神,再创佳绩,为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四、几点要求
(一)组织开展好户外宣传。根据各地的实际,在广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合,通过现场会、图片展示、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户外宣传活动,为宣传月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开展好媒体宣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体,通过系列新闻报道、开设专题栏目、领导专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好交流活动。组织民族工作干部、有关专家学者,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宣讲活动。各地各部门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就业服务和医疗、科技、文化下乡村、进社区、到企业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文艺表演、墙报板报等各种方式,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用人民群众喜爱的方式阐述、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知识,推动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
(四)系统总结好经验做法。各地要注意整理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提炼成功经验,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水平的提升。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请于10月1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材料(包含文字与图片)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市民委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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