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告知单
事项名称: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办理依据: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1、《吉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书面申请书;
3、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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