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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委(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2021-11-23

四平市民委(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                                                                       日期:2020年3月26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1

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宗教造像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2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42条

市宗教局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行政检查: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3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建筑物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4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场所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5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6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

市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7

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

市宗教局

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8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6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第64项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9

对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院校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变更、合并、分设、终止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0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接受捐赠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2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市宗教局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3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市宗教局

申请认定的材料是否齐全,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4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市民委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15

对民族成份变更的行政检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号)第十一条

市民委

申请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公布结果。

 

填报人:  杨振刚          联系电话:  3263311                         单位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