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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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2026-04-03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

规章

政府规章

1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20

5

 

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宗教团体

30

28

 

3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22条

 

 

宗教活动场所

20

18

 

4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15

5

 

5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20

18

 

6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20

5

 

7

民族成份变更

行政确认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人

20

3

 

8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违法法规的企业和个人

 

 

 

9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自然人

 

 

 

10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

 

 

 

 

宗教团体

 

 

 

11

市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市宗教团体

 

 

 

12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自然人

 

 

 

13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

 

 

 

14

对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法人、自然人

 

 

 

15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自然人

 

 

 

16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自然人

 

 

 

17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点

 

 

 

18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法人、自然人

 

 

 

19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或“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或“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20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20日

10日

 

21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

20

18日

 

22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20日

5日

 

23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四平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行政审批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15日

5日


(初审:时阿灵  复审:田昊鑫  终审:郑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