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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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2021-10-14

  

一、行政许可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6.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7.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8.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二、行政确认

9.民族成份变更

三、其他行政权力

10.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备案

1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1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

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如下内容:(一)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二)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1)拟设立地县(区)以上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意见,涉及林地、农田、文物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2)拟设立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理范围:非中国国籍自然人

办理条件:

1.外国人居住地的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或者无相应的寺观教堂;

2.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规定,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3.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

2.外国人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及其基本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3.拟经常在该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基本情况;

4.当地寺观教堂不能提供专场服务的情况说明;

5.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条件的证明;

6.外国人有权使用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的有效证明;

7.召集人签名的承诺书;

8.召集人国籍所在国和中国有关机构分别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9.召集人的护照、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0.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范围: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项目名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范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

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项目名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范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项目名称: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办理范围:宗教团体。

办理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项目名称: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

办理范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

1.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2.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3.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3.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4.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5.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6.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范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条件:

1.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6.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安全工作方案;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说明和承诺书;

5.申请人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的说明和承诺书;

6.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和承诺书;

7.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民族成份变更

(十八至二十周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项目名称:十八至二十周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办理范围:自然人

办理条件: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3.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民族成份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项目名称: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办理范围:自然人

办理条件: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备案

 

项目名称: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备案

办理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2018年2月印发)第七条第二款

办理范围:各县(市)区民宗局

办理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2.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3.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申报材料: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2.信教公民代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3.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4.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5.信教公民代表承诺书

6.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有关情况说明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办理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办理范围:各县(市)区民宗局

办理条件:

1.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2.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的。

申报材料:

1.备案表

2.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办理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范围:各县(市)区民宗局

办理条件:

1.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2.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3.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已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4.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的。

申报材料:

1.备案表

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4.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离任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

办理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九条

办理范围:各县(市)区民宗局

办理条件:

1.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2.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3.办理离任财务审查合格的。

申报材料:

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2.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3.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