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局)(以下简称委(局))及其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委(局)法规科是本委(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和业务承办科室,负责市本委(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业务承办工作。
第四条 委(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活动的;
(三) 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七)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十)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十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十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委(局)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局)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案件承办科室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规科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主任(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四条 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任(局长)处理。对疑难、争议问题,法规科应当向市司法局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进行咨询、裁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委(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委(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