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科室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局)在民族、宗教、民族经济等方面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委(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平宗教事务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和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部门、各科室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主体信息: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
第十条 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第十一条 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第十二条 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信息: 包括“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救济途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信息:包括主动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十六条 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二十条 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在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摆放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条 执法窗口服务信息:在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摆放《服务指南》,主动公示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信息;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及履行情况;
(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三)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时,可以只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也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时,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十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十三)行政检查情况;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二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二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结合上级“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三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委(局)主任(局长)是委(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对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全面责任,重点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起草、整理、收集、传递、更新和公告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法制审查;政务公开办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和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发布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由执法科室负责进行内部审核,并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后,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全面审查并签字,最后呈报主任(局长)签字同意后,予以发布。未经审查和主任(局长)签字不得发布。
第四十条 政务公开办负责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发布,执法科室负责政府公告、通知等政府文件类对外公开发布;审批办负责政务窗口公示,涉办公场所方面的公示公告内容由各业务科室按照业务职能负责履行。
第四十一条 在公示过程中,委(局)或执法科室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委(局)将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法规科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民委(宗教局)党组责令改正,对负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通报批评。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的;
(三)未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委(宗教局)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并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委(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平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